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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中心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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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科技局、财政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
金华市专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资金用途: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二)中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市专利实施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三)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四)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补助。
二、资助奖励标准: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1.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根据实际缴纳官费额(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每件总额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限2017年至2020年执行),有效期第1-6年补助50%,第7-9年补助35%,第10-15年补助25%。
(二)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获奖专利,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获奖专利,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市专利实施奖获奖企业,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
(六)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给予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10万元。
三、资助奖励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一)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专利权人为市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专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权人为非市区居民个人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市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二)授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专利权人为市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专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原件、第三方机构翻译件,专利审查机构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标注按缴费时汇率换算的人民币金额);专利权人为非市区居民个人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市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专利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申请企业与银行的当年借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贷后企业征信记录中关于该笔贷款担保信息复印件。
(四)专利保险提供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申请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单原件,专利保险费发票原件。
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市专利实施奖的获奖企事业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凭认定文件拨付奖励资金;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由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记录拨付补助资金。
四、审批程序: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市专利实施奖、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的申请(申报)材料,委托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和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对市专利实施奖申报企业,市科技局还应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二)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文件规定程序兑现。
五、市专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面清单行为处理等依据《金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