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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中心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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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商发展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对《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5〕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市科技局负责项目验收的统筹管理工作。
四、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五、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萍枷钅垦槭盏难纤嘈院涂蒲?。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推广示范基地等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七、申请程序。项目组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资料,经区科技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县(市)单位承担的项目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八、验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项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届满前1个月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主动设计项目、重大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延期,有特殊客观原因的,最多可申请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九、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科技报告;
(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五)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论文、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标注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经费决算和审计。财政科技经费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情况;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如实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责任。市科技局加强对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停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并记录不良诚信记录。
十一、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进行,经验收组织单位批准也可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一)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会议验收。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直单位承担的无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会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三)书面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书。
十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分期资助的重大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自筹经费项目可不邀请财务专家。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十三、专家职责。依据合同书及验收资料,对提供验收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评价,技术专家对项目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分期资助项目,还应依据项目审计报告核定研发投入总费用,出具项目决算审核意见。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验收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可作出给予退出专家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理。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可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专家及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确认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有利益关系的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十四、专家咨询费。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精简行政管理参会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十五、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研发内容或考核目标;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财政科技经费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科技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且情节严重的;
5.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要求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时商议确定。
十六、结余经费。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科技经费结余部分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十七、项目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因企业注销、破产、倒闭等造成项目无法验收的;
(三)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五)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同时提交第九条第(三)、(四)、(五)项的相关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科技经费结余部分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十八、验收公示?;嵋檠槭战峁敌泄局贫?,会议验收后15天内,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名单予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收到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证书办理。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办理验收证书编号、签章手续,领取验收证书的同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十、科研信用。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承担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不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暂停项目承担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不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
二十一、验收督查。项目验收工作主动接受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每季度于次月5日前报备项目验收进展情况。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5〕83号)同时废止。